一、统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的对象和标准
在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我市60周岁以上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25元,增加后每人每月95元。市辖三区增加的费用银川市本级财政承担15元(60%),市辖三区政府承担10元(40%)。两县一市增加的费用由县市本级财政承担。
二、统筹城乡居民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支付丧葬补贴标准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按照增加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丧葬补贴。市辖三区所需费用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两县一市所需费用由县市本级财政承担。
三、资金来源
银川市本级财政承担的增加基础养老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市辖三区政府承担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在预算转移支付中直接划转银川市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本办法自2012年 5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发放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制度,着力提高城乡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银川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以下简称“低保”)残疾人。
二、救助标准
城乡贫困重度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4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00元。
三、救助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的残疾人须填写《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低保证明(原件),通过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