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防雷装置安装工作。按照建(构)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严格落实建(构)筑物电源线和信号线防雷安全措施,规范安装防雷装置和电源、信号避雷器。各设计单位要将安装防雷装置列入防雷设计方案。气象部门要将安装防雷装置列入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项目,没有设计安装防雷装置的,不得对防雷装置设计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
(三)严格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定期检测防雷装置是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主要手段。气象部门授权的防雷检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努力提高防雷检测覆盖面。对已竣工使用的建(构)筑物要严格检测验收,对防雷设施不合理、有重大隐患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突出抓好对易燃易爆场所、化学危险品存储场所、铁选企业、煤矿、金矿、计算机信息系统(场地)等重点部位和通信、广播电视、石油化工、医院、大型商场、旅游景点、学校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防雷检测,确保安全。
(四)切实强化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县气象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依法管理、依法服务”的要求,将雷击风险评估作为新建项目初步设计和可行性论证的必备条件。雷击风险评估结论作为防雷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三、加强监测,提高雷电灾害应急处置水平
加强雷电天气预报预警,是防雷减灾的基础性工作。县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雷电监测分析业务,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手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切实加强雷电短时临近预警预报以及雷击森林火灾等预警工作。要健全和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切实加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雷电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县气象部门报告灾情(联系电话:7862378),并积极协助气象部门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县气象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报告雷电灾情。各级各部门不得瞒报雷击事故,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四、加强协作,形成防雷减灾工作合力
县气象、安监、住建、质监、电力、通讯、消防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县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指导、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以及防雷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管,并做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等工作。县气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种防雷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本行业、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严格规范建设项目防雷设施设计、施工、监督、验收等各项活动,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全面消除安全隐患,推动防雷减灾工作健康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