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对风电企业草原植被恢复费实行优惠收费政策的通知
(甘发改收费〔2012〕8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农牧局:
为了支持我省风电基地建设,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投资我省的风电企业征收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实行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风电企业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对在我省投资建立风电厂的企业,草原植被恢复费实行优惠政策,具体征收标准按征占用草原总面积每亩300元收取。
二、风电企业的草原植被恢复费由省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收取。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省上规定执行。
三、本收费优惠政策只适用对新建、扩建风电企业的收费,其他因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占用或使用我省境内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