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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荐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的函


  (二)协议签订。对经市政府批准符合贷款要求的项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借款人签订《项目贷款合作协议》及《项目贷款资金封闭管理合作协议》。在《协议》中借款人应承诺:贷款资金只能用于贷款项目的开发建设;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项目资金专户并接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住管局的监督。

  (三)贷款发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受委托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受委托银行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借款人要按月提供项目建设进度表、资金使用情况表和主要材料购置情况表,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风险状况,按照工程进度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六、贷后管理

  (一)资金监管。

  1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定向用于已审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严禁挪作他用。贷款投放节奏要与企业实际资金需求相匹配,确保资金投放符合项目实际开发需要。对于分期滚动开发的项目,在尚未还清上一期项目贷款的情况下,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开发企业必须将贷款资金归还后,方可用于下一期项目的开发建设。

  2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封闭管理账户资金支付审批、付款情况及账户资金归集情况,建立贷款项目封闭管理账户资金收支台账,记录封闭账户资金支付及资金归集的时间、金额、用途、审核依据、审核人等情况。

  3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封闭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或归集建设和销售资金、借款人或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情形,应及时采取措施,保全贷款资金。

  (二)账户管理。

  1设立专户。借款人应按贷款所支持的项目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银行开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还款(监管)账户。存款、还款账户用于核算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资本金、项目贷款资金、项目销售收入和经同级政府部门批准并通过预算拨付用于归还贷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并将全部收入存入该账户,同时核算贷款项目销售资金按比例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

  2专人管理。贷款发放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贷后跟踪管理制度,指派专人对该项目建设资金、销售资金的归集和支用、租赁资金回款、贷款的偿还等情况进行审核、监管。

  3封闭管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对上述资金流动实行全封闭管理,如发现项目销售资金未进入监管账户,市住管局要停止备案以及房屋产权登记等销售手续。

  4预(销)售收入。在项目销售阶段,封闭账户内的资金可用于未完工项目的开发建设以及归还项目贷款本息。预(销)售收入主要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等项目预(销)售收入。

  (三)项目跟踪管理。建立项目跟踪回访制度,对项目开发实行全过程跟踪。市住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对工程建设全程监管,建设、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工作,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要重点关注开发商是否拖欠建筑施工单位工程款。在项目销售期间,应查看销售现场,查验实际销售进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销售进度报表是否相符,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开发商的销售备案登记情况。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要进行一次回访。

  (四)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0〕12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核算方法等规定,切实保证项目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

  (五)风险管理。

  1在发放项目贷款前,借款人必须以可变现的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足额抵押,不得重复抵押。抵押率不高于80%。

  2贷款项目竣工并开始销售后,在保证项目建设正常需要的前提下,销售收入应用于偿还项目贷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同抵押部门根据房屋销售情况,在销售款转入资金监管专户的前提下,按照还款部分与贷款金额的比例释放相应数量的抵押物,同时应保证项目贷款余额与剩余的抵押物评估价值比例不高于原批准贷款抵押率。贷款项目销售率达到80%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要求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由市住管局控制其不得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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