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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荐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的函

  (二)基本原则。一是专款专用。严格控制贷款用途,实行专款专用;二是封闭管理。规范贷款审批程序,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三是防范风险。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二、贷款发放范围和对象

  (一)贷款范围。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贷款对象。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贷款、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贷款,借款人必须是政府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或通过招标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贷款资金安排和贷款年限、贷款利率

  (一)贷款资金安排。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要求,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以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

  (二)贷款年限。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贷款利率。按照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相应调整。

  四、借款人和贷款项目评估

  (一)借款人条件:

  1借款人应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2经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贷款卡(证)。

  3借款人及其主要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正常、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状况健康,偿债能力较强,企业信誉良好,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综合风险较低。

  4借款人近3年以来的项目开发量、销售量、项目竣工及时率、合格率、销售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5开发和销售能力在同行业中具有相当的竞争能力,且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6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项目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列入我市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2取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

  3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项目选址合理,居民生活条件便利,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开工条件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要求。

  5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项目评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成立市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评审领导小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严格评审,评审工作应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形成项目评审报告和抵押评审报告。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对贷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2对建设项目是否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审查。

  3对借款人的资质、营业证照和公司运营状况、主要股东情况及有关财务资料进行审查。

  4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工程建设状况、建设条件、实施进程、设计、施工、监理情况、环境保护条件、项目投资估算、销售或租赁预测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等进行审查和综合论证。

  五、贷款审批和发放

  (一)贷款审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项目评审报告和抵押评审报告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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