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
(银政发〔201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2]31号)文件精神,打造勤廉高效、服务优良的政务环境,进一步减少办事程序、时间和费用,努力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两宜”城市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能,加强管理,切实夯实为群众提供政务服务的基础
1.明确政务服务中心机构职能。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构,应使用行政编制,配备少而精的工作人员;已使用事业编制的,应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出一部分进行替换,或以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过渡。
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窗口人员实行双重管理,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负责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及经本级政府同意由部门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分厅)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办理的事项的设置、办理流程等进行审核规范。负责对基层各级政府、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进厅窗口的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单独设立办事大厅(分厅)的部门、事项通过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的部门开展的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绩效考评。政务服务绩效考评结果列入对应县(市)区、乡镇(街道)及部门的总体考评结果。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经费和人员办公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加强基层服务机构建设。基层服务机构是政务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要将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继续推进乡镇(街道)民生(便民、市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乡镇(街道)民生(便民、市民)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由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指导。县(市)区要稳步推进城乡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建设,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民生(便民、市民)服务中心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要到2014年底前实现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