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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10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意见》已经2012年3月5日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龙满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意见

  为减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切实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更好地服务广大参保人员,实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市级统筹政策有效对接,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的通知》(秦政办〔2011〕17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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