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开展再就业技能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和定点培训机构,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以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目标,突出劳动者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失业人员普遍开展再就业技能培训,确保他们达到再就业上岗要求或掌握初、中级职业技能。再就业技能培训要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结合的培训模式,按照市场用工需求和劳动者个人意愿,瞄准我区经济转型发展的重点行业领域和地方特色产业,突出实际操作技能训练,改革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方法,增强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三)重点开展转岗技能提升培训。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行业、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岗位要求和技术改造升级的需要,对转方式、调结构中关停并转企业职工重点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劳动者转换工作岗位和再就业的能力。对企业新吸纳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积极做好公共就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针对关停并转企业失业人员实际情况,提供免费的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做好企业用工需求的调查摸底和岗位信息的收集发布,积极开发适合岗位,多形式为失业人员搭建人岗对接信息服务平台。
(五)鼓励自主创业和创办微型企业。
对具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实际,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能力培训和创业项目指导。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不断增强培训效果,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切实提升劳动者的创业能力。对创业培训合格人员,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提供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和后续咨询等服务,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帮助他们提高创业成功率,带动更多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对创办微型企业的人员,要按照现行政策,将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并由各地微型企业办进行跟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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