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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饮用水供水单位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供水单位供应合格饮用水

  (一)加大饮用水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制水环境,及时更新制水设备,保证制水全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运转良好,确保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污染饮用水,并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要求。

  (二)提高制水质量。饮用水生产企业要及时引进制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的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制水质量和饮用水卫生安全水平。

  (三)加强供水单位水质检测能力建设。饮用水供水企业要加大水质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和检测人员的培养,拓宽饮用水检测范围,提高检测频率,确保每一时段的饮用水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三、加强饮用水消毒管理,防止经水传播疾病

  (一)供水单位要保证饮用水有效消毒。对饮用水进行有效消毒是切断水传播疾病最有效的措施,也是生产饮用水最关键的环节。各饮用水生产企业要全面掌握饮用水消毒技能,做好制水过程消毒工作,确保饮用水消毒效果。

  (二)加强饮用水消毒监督。监管单位要加强对供水单位消毒制度的落实、消毒设施和消毒效果的监督检查,确保消毒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大卫生监督管理,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一)加强饮用水卫生许可规范管理。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要严格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统一条件,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工作。

  (二)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当地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设施情况(暂不包括分散式供水设施),用1年时间完成全区摸底调查工作,建立、完善供水单位及供水设施的类型、工艺、数量、布局、供水人口及卫生管理等基本信息档案,全面掌握全区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

  (三)加强城乡集中供水单位监管。增强供水单位为安全供水第一责任方意识,严格落实饮用水卫生安全制度,加强饮用水安全卫生管理,遵守饮用水生产操作规程,严把水质关,为广大群众提供合格的饮用水。饮用水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排除饮用水安全隐患,保证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的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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