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标准适度,经济实用。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标准、超面积建设。
三、实施范围和工作安排
(一)实施范围。全区所有未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不达标的乡镇卫生院;优先安排不需征地、无任何住房的乡镇卫生院。各市、县(市、区)已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乡镇卫生院不重复安排。
(二)工作安排。从2012年开始用4年时间,分4批建设全区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2012年安排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合山市)及边境县的边远山区乡镇卫生院;2013年安排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乡镇卫生院,部分其它县的乡镇卫生院;2014、2015年安排其余乡镇卫生院。
四、建设标准和任务
(一)建设标准。以40平方米/套(一室或两室配套)为主,如有条件可建设部分60平方米/套作补充(两室配套)。
(二)目标任务。按满足60%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住房需求,全区4年约需建设26000套。具体年度建设计划根据国家及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五、资金和土地来源
(一)资金来源。采取中央支持、自治区补助、市县两级配套、乡镇卫生院收支结余安排等形式筹措建设资金。
(二)土地来源。建设用地各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可利用单位自有或闲置土地建设。
六、经费测算
按建设26000套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造价标准按1200元/平方米计算,每套40平方米,约需12.48亿元建设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卫生、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编制、监察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要将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纳入政府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内容进行督查考核,重点推动,确保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切实履行承诺。各地要科学制定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建设土地及资金,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制定优惠政策,推进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