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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方案

  开展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是稳定农村卫生技术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农村卫生医疗服务水平,解决基层群众看病就医困难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区部分县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试点工作,但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员住房条件仍然比较困难,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卫生发展和影响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稳定的重要因素。为推进我区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我区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7号)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关规定,现就实施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我区共有1278个乡镇卫生院(其中中心乡镇卫生院417个,一般卫生院861个),现有在岗在编人员55670人。据统计,目前全区乡镇卫生院住危旧房职工9394人,无住房的职工33573人,占编制人员总数的80%左右,需解决42967人的住房问题。

  二、建设原则

  (一)政府统筹、多方筹资。乡镇卫生院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范畴,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多元运作的原则。具体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抓落实,建设资金通过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和单位多方筹集。

  (二)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自治区的目标任务制定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采取先试点,后铺开,分步实施,逐年到位的办法,逐步满足乡镇卫生院职工的住房需求。

  (三)产权公有,周转使用。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属于国有,按照国家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纳入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统一进行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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