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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农村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规范服务行为。

  1.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实行农村基本药物制度,规范诊疗收费标准,推进门诊总额预付、住院按病种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有效减轻参合农民疾病经济负担。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模式,加强“乡村一体化”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满足农村居民“病有所医”、“看得上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的基本医疗需求,切实解决看病难问题。

  2.规范公共卫生服务。切实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及时了解居民健康状况,为农村居民提供连续性、综合性健康管理服务;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使农村居民树立健康意识,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预防疾病,提高生命质量;为农村适龄儿童提供免费的预防接种服务,建立免疫屏障,预防和控制疫苗可免性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国家规定的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95%以上;对农村0-6岁儿童提供规范的健康管理服务,及时掌握儿童生长发育等健康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指导;为农村孕产妇提供规范的健康管理服务,对孕妇进行健康评估,并对个人卫生、营养保健进行指导,提高婴儿出生质量;为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引导其树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减少慢性病的发生,延长寿命;对农村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实施健康管理,免费提供随访服务和健康检查;为农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对患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控制病情发展;建立健全农村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及时报告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防疫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及时发现传染病、职业病、学校卫生等卫生安全隐患,减少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实现“少生疾病、晚生疾病”的基本健康保障,保护农村居民身体健康。

  3.规范工作绩效考核。制定农村基本医疗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绩效考核方案,定期开展技术指导、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工作,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基本医疗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五)加强组织领导。

  1.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卫生、扶贫、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在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协作机制,负责农村地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完善新农合制度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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