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奖金系数。为充分体现工作责任,实行奖金职级系数。系数为,正县级:副县级:科级:职工= 4:3:2:1。
职级系数只作为测算各景区管理局目标绩效奖奖金总额的依据,景区管理局班子按确定的系数发放目标绩效奖,科级及以下员工目标绩效奖的发放按景区管理局内部考核办法执行。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科级干部标准执行。
(三)奖金计算及发放。每年由州财政局按照“景区管理局职工目标绩效奖=当年应得奖金标准×当年目标绩效考核得分×职级系数”这一公式来核定各个景区管理局的奖金总额,其中班子成员的奖金按确定的职级系数和标准发放,其他人员的奖金由各景区管理局自行按内部考核办法发放。
第十三条 其他奖惩
(一)费用指标控制实行单独奖惩。运行费、日常维护费、接待费按照批复预算数,节约的,按照节约额的10%提取奖金,其中60%用于奖励景区管理局干部职工,40%用于奖励班子成员;超支的,按超支额的10%扣发奖金,其中60%从景区管理局总奖金额中扣取,40%从班子成员应得奖金中扣取。
(二)景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生态环境事故的,景区管理局职工目标绩效奖下浮20%,其中班子成员取消目标绩效奖;景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特大生态环境事故的,景区管理局职工目标绩效奖下浮40%,其中班子成员取消目标绩效奖。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景区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景区管理局职工目标绩效奖下浮20%,其中班子成员取消目标绩效奖。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景区管理局班子及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发生重大违纪问题的,班子成员取消目标绩效奖。
(五)景区管理局班子成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班子成员取消目标绩效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委州政府目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阿府发〔201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及考核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