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府发〔2012〕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管理工作,加强景区科学利用和保护,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规范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寨沟管理局、黄龙管理局、四姑娘山管理局、达古冰川管理局。
第二章 目标管理的构成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管理由基本目标和综合目标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 基本目标由各景区管理局自行制定内部目标考核办法,自主考核,兑现奖惩。州人民政府根据各景区管理局实际情况,对基本目标实行定额包干,目标管理基本奖奖金核定金额为:九寨沟管理局1024万元,黄龙管理局952万元,四姑娘山管理局227万元,达古冰川管理局81万元。
第五条 综合目标由州目标绩效委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州人民政府进行通报(以下目标均指综合目标)。
第三章 指标体系的设定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任务指标体系包括:经济指标、景区管护、财务管理、行风建设和免票人次五项指标。
(一)经济指标:主要考核各景区游客人次、门票上缴任务完成情况。由州委州政府目标办会同州直有关部门按年度提出,经州委、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州目标绩效委审定下达。
(二)景区管护:主要考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景区安全管理、景区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
(三)财务管理:主要考核景区执行财经纪律、预算管理以及费用控制情况。
(四)行业建设:主要考核景区的旅游市场整理、内部管理、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