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项目标准化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修订公布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推动编制市、县两级行政审批项目参考指导目录。各地、各部门要编制、修订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和流程图,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各市、县在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的规定,同一个审批项目的项目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要实现全区统一。2012年6月底前,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布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的通知》(桂法制发〔2012〕2 号)要求完成本级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的编制和调整工作,并予以公开。
积极推动行政审批简政放权,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扩权强县工作,确保2012年6月底前完成72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权限全部直接下放和委托下放到县级政府的任务。
(四)坚持不懈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部门所有审批职能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所有审批事项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所有审批人员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办公,为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政务服务。要始终坚持“一个窗口”对外,将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和相关收费都要纳入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严格禁止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以外受理。各部门要把大部分接待、咨询、受理、办复等工作转移到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双重管理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要按照便于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纳入当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推进涉及民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公益性社会组织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检验、检测、评估、论证等服务事项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真正使政务服务中心成为名副其实的“一站式”便民服务中心。第二季度各级监察机关要进行专项督查,重点对不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以及行政审批事项不在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和不执行一次告知、行政审批否定报备等制度的情况进行督查,并要求在2012年7月底前整改。对未按时整改到位的单位和部门,在全区进行通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