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方案报批: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收购费用测算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同县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审定后报县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八)权属变更: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县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四章 土地开发成本及收益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开发成本包括:
(一)组织勘测定界、地上物调查评估、施工设计等前期费用;
(二)征地、拆迁补偿及建设用地报批、出让前涉及的相关税费;
(三)地上物拆除、渣土清运费、围墙施工费、地下管网或其它需要移建的地下构筑物的拆移等费用;
(四)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等土地开发费用;
(五)土地储备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评估、招标、工程监理等费用;
(六)储备土地业务费。按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4%提取,主要用于在征拆安置补偿过程中的办公和实地勘测等业务费、宣教培训费、仪器设备购置维修费、其它雇佣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必要开支、土地储备资金融资经费及储备土地日常现场看护、巡查、管理等费用;
(七)财务费、不可预见费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开发收益。经土地储备开发后供应的土地,土地成交价款全额上缴财政后,县财政对土地储备中心上报的成本收益文件进行审核,报县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后,将土地储备开发成本及时返还土地储备中心,收益实行专户管理,由县政府统筹支配。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执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