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
4、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进行储备的;
5、因单位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划拨用地;
6、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四)其它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1、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
2、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
3、原军用土地不再使用的;
4、人民法院或者金融机构在处置抵押财产时,需转移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
5、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九条 对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发和转让;已列入政府储备计划的存量国有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和再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整理开发的净地纳入土地储备库,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应政策供地。
第十条 计划内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对所需建设用地均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地意见,报发改、国土等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县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提交县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征收过程中,县土地储备中心主要负责所需建设用地收储资金筹集发放、部门协调等事宜,项目用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办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等的测算发放和协议签定及分配方案制定等具体工作,国土部门负责用地指标争取和收储后土地按计划出让等。
第十一条 原有国有建设用地收购程序。
(一)申请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持土地使用证书及相关资料申请储备中心进行收购。没有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权属。
(二)实地勘察:县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数量与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确定用途: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情况,向规划部门征求意见,确定规划建设用途。
(四)费用测算: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征询和协商意见的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还要进行相应的土地置换费用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