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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计划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和管理;建立项目储备库,为县政府提供可支配的土地资源;

  (二)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年度计划并上报县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年度计划包括年度储备规模、前期开发规模、供应规模、临时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储备计划和原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

  (三)根据土地收储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它需调整的城市存量土地适时进行收购、收回,对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列入收储范围统一进行征收补偿后纳入土地储备库;

  (四)筹措、管理和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五)办理土地储备开发相关手续,包括规划、项目核准或备案、征拆迁、环评、地灾评估、交通评估、水保、林业、电力等;

  (六)实施对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征拆补偿费用的概算及支付工作;

  (七)实施开发前土地平整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土地储备开发的实施

  第七条 储备计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社会经济和发展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县土地储备委员会组织成员单位共同编制。

  第八条 下列土地纳入储备范围:

  (一)政府依法征收的城市批次用地和用于经营性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及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征收的集体土地。

  (二)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2、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被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还的土地;

  3、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水利等用地;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

  5、城市范围内的无主地。

  (三)依法有偿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

  1、企业改制中以土地资产变现为目的的土地和通过兼并、收购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改变土地用途的;

  2、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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