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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围政通〔2012〕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县六届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四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将城中村、旧城改造及集体建设用地转用等其它列入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储备、开发、供应、管理,使其具备规定的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县土地储备委员会是土地储备开发的决策机构,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开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有关问题。县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人社、林业、环保、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开发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土地储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正科级全额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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