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强化城镇规划区预征、预拆地域管理。城市规划区内需调整使用的存量土地、旧城改造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中心收储范围,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储备方式,由储备中心统一收回、收购。建设规划部门要用红线图划给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开发平整和基础设施配套后推向市场。对近期内将要进行征地拆迁、开发建设的区域自发布公告之日起暂停办理向该区域范围内的户口迁入、经营性登记、房屋土地租赁,暂停审批该区域范围内的一切建设用地及改造扩建和房地产转让。因军人复退转、婚姻等确需入户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在预公告后从事建设的,一律不予审批。对违法建设项目除按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外,不予补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不急于收购储备或受财力限制一时无资金收购的地块,可进行规划储备。
10、加强土地价格管理。县政府依法定期调整、公布城镇管理地价,指导调整土地市场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进行地价评估,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设立政府出让土地最低保护价。
四、清理整顿闲置土地和取缔隐形市场
11、加大对各类闲置土地和违法交易行为的集中清理整顿。重点清查城乡结合部、主要公路两旁建设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工商业小区,对闲置的土地采取收回、置换、保留权益、收取闲置费等多种方式限期进行处置。加强对建设用地管理,督促用地单位按期建设,避免新的闲置土地。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在土地行政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征用而未用的,由县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给予适当补偿。
12、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行为。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严禁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变相炒买炒卖“地皮”。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参与以获利为目的的扰乱土地交易市场行为,坚决遏制用地单位与村组私下交易、以租代征等违法供地、用地行为,对于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非法转让的,要依法处罚,没收其非法所得,直至终止其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未登记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土地价格如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有权优先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