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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关于规范土地一级市场强化土地经营实施意见》的通知

  4、统一管理,统一出让。即一个龙头放水。按照“适度从紧、非饱和供应”的原则,由县政府适时把一些条件成熟的土地统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确保县政府对土地市场的控制权。用地单位原则上只能在政府储备的土地中选择建设用地。需要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县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

  三、加强用地管理,严控土地市场秩序

  5、严格控制行政划拨土地。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的土地以外,其它建设用地必须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不得违法扩大划拨供地范围,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供应对象、供应方式和供应价格。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经营的,除法律规定可以继续实行划拨的外,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对旧城区改造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依法收回收购,特殊情况仍需行政划拨的,按法律规定继续划拨,其余一律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6、加强对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管理。对生产、加工等工业项目用地,确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程序办理。协议出让最低价格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土地价格要按照《土地估价规程》进行评估,由县土地储备委员会集体决策后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出让合同签订后,要将协议出让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7、充分利用和依托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对于出让土地使用权交易、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政策允许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以及因土地抵押权变化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都必须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回收购后,再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联营联建或赠与等。对不按规定进入有形市场和不按规划进行交易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各相关部门也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8、加强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土地收储范围,由县土地储备中心进行严格控制。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因破产或兼并使土地使用权性质发生变化的,必须先由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回后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新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均纳入政府储备后统一出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与纳入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组洽谈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及土地征收事宜,确保土地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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