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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实施时间安排

  按照承市政〔2012〕5号通知要求,2012年我县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确保在3月底前落实到具体项目上,确保开工率在4月底前达到30%,6月底前达到60%,8月底前达到80%,9月底前达到100%。

  (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性政策

  1、确保土地供应。县政府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年度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具体地块,供应计划实行单列,并优先供应。

  2、按比例强制配建。2012年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廉租房产权归县政府所有。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经县政府审批,并报承德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备案。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等手续。

  3、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严格按照规定渠道,足额筹集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县财政增加年度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安排,用于补贴发放、公租房和廉租房工程建设。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组织做好中央、省级专项资金的争取工作,确保足额争取到位。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4、落实项目优惠政策。设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等部门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对保障性住房实行集中管理、联合审查、联合验收。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享受国家现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税收优惠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政治问题也是社会问题,住房保障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主要内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要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职责,开拓思维,创新工作方法,全面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导全县城市住房保障和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总体目标落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为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公租房、廉租房和限价商品房年度责任目标的具体实施;县农牧局和御道口牧场分别作为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年度责任目标的具体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县审计局负责监督;县政府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三)强化督导,严格考核。2012年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乡镇年度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内容,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落实项目主体责任。由督考办会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督导考核。

  (四)加快进度,狠抓落实。县政府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落实到项目、落实到地块,实行项目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程时间节点要求,推进施工进度,确保完成各阶段施工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确保项目审批、施工等各个环节手续完整。

  (五)强化基础,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加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录入住房保障工作信息,实现动态监管。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市住建局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报表制度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准确统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项数据,按时填报旬、月、季、年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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