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区县教委和学校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确需预算调整的,根据经费来源渠道及预算管理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要按照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加强对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使用专项资金组织学生开展活动,要有规范的工作流程。事前填写活动申请表,事后向区县教委负责部门提交活动反馈表。在安装有学生卡刷卡机的活动场所,要充分利用其活动信息记录功能;在尚未安装学生卡刷卡机的活动场所,要保留好原始票据,接受市、区县教委对项目执行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市教委要加强对项目的绩效管理,将项目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评价范围,开展绩效评价。定期指导区县教委、学校报告活动的进展情况,定期监控分析区县、学校组织学生参与活动的情况,分析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信息管理平台刷卡数据库中学生持卡活动信息。
第十九条 区县教委和中小学校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市教委和市财政局适时对区县和中小学校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