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光盘复制,每张1.5元(含光盘费用)。
3.软盘(容量1.44M)复制,每张3元(含软盘费用)。
4.申请人使用自带的电子移动存储介质复制,收取检索费,不收取复制费。
(三)邮寄费(编码220002003)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
邮寄资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信封收费标准,C4信封每个0.5元,其他型号信封每个0.1元。
(四)依申请通过传真提供政府信息的,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因需复制文件后方可传真);依申请通过电子邮件提供政府信息的,收取检索费。
(五)根据《收费办法》规定的情形和程序,经申请人申请,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审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免收费用审核表》(附件3)后,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六)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工作要求
1.亮证收费。
2.收费公示。制作《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项目和标准》(附件1),在大厅显著位置张贴,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
3.修订告知书范本。修改《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样本)》和《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样本)》,增加附件“收费通知”(附件2)。
4.除上述2个告知书范本有所修订外,其他告知书仍沿用以往告知书范本。
5.免收费用。一是制作《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免收费用审核表》(附件3),作为免收费用的内部审批专用手续。二是刻制“免费图章”(长方形,字样为“经审核,免收相关费用”,附件4)。
三、实施流程
根据依申请办理流程,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是否当面(非当面指传真、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和是否免收费用,区分以下3种情形。
1.提交申请表,当面获取信息。
第一步:受理申请,出具《登记回执》;
第二步:申请办结后,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三步:申请人当面领取《告知书》并交费;
第四步:开立票据,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和收据(票据第二联);
第五步:将收取的现金和记账联(票据第三联,附原始凭证)定期上缴区国库;
第六步:申请办结,全部文件归档。
2.提交申请表,非当面获取信息。
第一步:受理申请,出具《登记回执》;
第二步:申请办结后,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邮寄《告知书》(邮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完成答复义务;
第三步:申请人通过邮局汇款交费,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派专人持取款单到邮局取回现金;
第四步: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费用后,开立票据,并按照申请人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即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提供信息。采取邮寄方式的,同时邮寄开立的收据(票据第二联);采取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向申请人邮寄收据(票据第二联,邮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