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依申请信息公开收费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申请单位及个人: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的工作要求,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于2010年9月1日起,对向我委申请信息公开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流程按照《收费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六日
北京市朝阳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实施方案(试行)
(2010年8月)
为做好《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办法(试行)》(京发改〔2010〕294号,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的实施工作,依据《市政府办公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办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编码220002,下同),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
(一)检索费(编码220002001)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在本区行政机关搜索、查询、存储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检索费。
检索收费标准为每检索到一件信息5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属于不予公开或已主动公开的,不收取检索费。
“件”是指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如申请内容为文件正文,则正文和附件为“一件”;如申请内容为文件附件,则每个附件为“一件”。总体把握原则是与申请内容相对应,满足申请人一项申请内容的为一件。如申请内容为数据,则从一份文件(或材料)查询到为“一件”,从几份文件(或材料)查询到为“几件”。
(二)复制费(编码220002002)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
1.纸张复制(包括复印、打印)收费标准如下。
纸张复制(包括复印、打印)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纸型
| 黑白复制(元/页)
| 彩色复制(元/页)
|
单面复制
| 双面复制
| 单面复制
| 双面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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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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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 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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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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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0.40
| 0.60
| 1.40
| 2.80
|
A4
| 0.20
| 0.30
| 0.70
|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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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 0.30
| 0.50
| 1.40
|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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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 0.20
| 0.30
| 0.70
| 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