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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十三)其他侵害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尊重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影视、音像、广播、书籍或者报刊等传播媒介中进行有损女性尊严的宣传和活动;

  (二)在广告、装潢、招贴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女性的内容;

  (三)宣扬或者散布妇女的隐私;

  (四)未经本人同意,在商标、广告、出版物、橱窗装饰、音像制品、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的肖像;

  (五)利用其他方式侵犯妇女人格尊严。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性骚扰情形的,女性有权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妇女组织和有关机关投诉:

  (一)在生产劳动地点、办公场所、公共场所用肢体动作挑逗和戏弄女性;

  (二)故意撕脱女性的衣服,明显暴露女性身体隐秘部位;

  (三)故意触摸女性的身体;

  (四)用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骚扰女性;

  (五)利用其它方式对女性进行性骚扰。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八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违背妇女意愿和妨碍婚姻自由的行为。不得干涉丧偶、离婚以及未婚妇女的婚姻自由。

  第三十九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出卖、转让、赠与、抵押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当同时到登记机构办理。双方不能同时到场的,一方须持有另一方的委托书,相关登记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办理。

  第四十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以及其他共有权属证时,妇女有权申请联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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