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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2012)


  (二)测绘人员测绘作业证件复印件;

  (三)项目技术设计书;

  (四)合同文本的复印件;

  (五)测绘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超过五十万元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经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其成果不得交付使用。

  测绘单位不得向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伪造资料。

  第十七条 市区建设工程单项测绘项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旗县区建设工程单项测绘项目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测绘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下列测绘项目,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一)基础测绘项目;

  (二)财政资金投资的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四)测绘项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

  第十九条 下列工程应当进行竣工测量:

  (一)敷设、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设施;

  (二)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

  (三)其它依法需竣工测量的。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未经竣工测量,建设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揽测绘项目单位的资质、业绩、测绘成果质量等情况。

第四章 测绘成果与测量标志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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