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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2012)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城乡建设、交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测绘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鼓励应用高新技术,使用先进仪器、设备,不断提高测绘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经费以及其它公益性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测绘主管部门编制本行业的行业测绘规划,行业测绘规划应当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业专业测绘,应当利用基础测绘成果。

  第八条 市、旗县区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以下规定进行更新维护:

  (一)全市统一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五至十年更新一次;

  (二)1:500比例尺地形图应当按照动态更新的原则及时补充现势资料,做到适时动态更新,每三年全面更新一次;1:1000比例尺地形图每五年全面更新一次;其它比例尺地形图根据需要适时补充现势资料,确定合理更新周期;

  (三)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动态更新的原则及时补充现势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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