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青政[2012]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破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更好地服务于“四个发展”大局,根据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我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精减行政审批事项
(一)继续清理、减少行政审批、非行政审批事项。坚持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原则以及行政许可依法设定的要求,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的,一律不再设定或实施行政审批。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不得以备案、审核以及非行政审批等名义实施变相审批;对法律法规未设定、各部门以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登记、年检、监制、认证、鉴证、鉴定、认定、审查、审定、批准、核准、注册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非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各地区、各部门应于今年一季度前重点完成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的清理事项。(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州、市、地政府)
(二)进一步扩大市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属于地方管理的事务,不需省一级综合平衡、统一管理的事项,省有关部门要逐项清理核对,于今年6月底前提出意见,并依法委托或下放到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省有关部门和园区所在州(市、地)、县(区)政府应从园区发展需要出发,继续做好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下放或委托行使行政审批权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相关州、市、地和县、区政府)
二、严格规范审批行为
(三)依法设定行政审批。设定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公布草案、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群众和社会意见。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明确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权责等内容。(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