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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扩面、缴费基数审核、待遇审核发放、基金财务管理、失业保险统计、单位参保缴费信息及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化管理等经办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州(地、市)财政专户撤销后,失业保险基金统一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定期将省级国库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划入省级财政专户,及时审核拨付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地税和财政所属国库部门按规定做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入库、划解工作,确保失业保险费应收尽收。

第三章 基金征缴和使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在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审核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中央行业单位(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由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未经省政府批准,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上年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

  第七条 失业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收入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地税和财政所属国库部门按省级收入办理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入库和划解。

  取消现行省级调剂金制度。

  第八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应根据核定的年度预算和当年实际需要,编制季度用款计划(附表)逐级上报审批。具体程序是:县(市、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编制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州(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州(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汇总本级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本级用款计划汇总,报省财政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按核定的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到省级经办机构支出户,再逐级下拨。年末各经办机构支出户经核定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基金管理和核算

  第九条 基金收入全部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基金支出全部通过各级经办机构支出户支付。基金核算实行省、州(地、市)、县(市、区)三级核算,核算办法按《社会保险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执行,并在资产类科目增设“国库存款”一级科目。县(市区)级经办机构根据《缴款书》核算基金收入;州(地、市)级经办机构根据《缴款书》或县(市、区)经办机构提供的《上解失业保险基金核对表》和国库部门提供的《国库失业保险费收入月(年)报表》,分别通过“失业保险费收入”或“下级上解收入”科目核算基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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