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青政[201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日
青海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抗风险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坚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的原则。
统一政策。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参保对象、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基金支出项目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期限及条件等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统一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全部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基金支出由省级统一调剂使用,全省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预决算制度。
统一业务流程。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审核、待遇核定发放和基金征缴使用等实行全省统一业务流程。
统一信息系统。失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按照省“金保工程”要求,实现全省统一业务软件、统一信息内容、统一信息指标。
第三条 按照《
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9号)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等全部基金收入以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促进再就业支出等全部基金支出纳入省级统筹。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实行“统一调剂、预算控制,三级核算”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