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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五十四)加强小微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工作。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指导、社会参与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充分发挥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应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小微企业新招收人员,由企业或培训机构进行岗前培训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九、加强组织领导

  (五十五)加强指导协调。成立青海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协调工作小组,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

  (五十六)各州(地、市)、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上下努力,形成合力。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具体意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县(区)和街道办事处责任主体作用,强化辅导培训工作,确保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相关部门要完善资金使用和项目评审、公示、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制度。省政府每年开展专项督察,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领导责任。

  (五十七)省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加快建立小微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为各级政府制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供决策依据。统计和调查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对小微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统计分析工作。

  (五十八)省内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支持小微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政策措施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小微企业自立自强、创业奋斗的事迹,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宽容、帮助小微企业的良好氛围,增强企业发展信心。

  十、施行和解释

  (五十九)凡以往我省有关小微企业政策、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自本政策措施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国家和省对本政策措施有关条款有规定实施年限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本政策措施执行期内,若国家和省出台优于本政策措施的新政策,按从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六十)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政策措施由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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