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地勘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审查事项调整为登记备案。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工艺流程简单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行简易程序;小型非煤矿山办理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时不再开展安全条件论证;安全生产许可期间未发生事故企业在变更、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再进行安全评价评审;小型露天采石(砂)场、粘土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进行现场验收。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十七)支持从事城乡公交、农村客运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小微企业发展,研究建立城乡公交、农村客运新购置车辆定额补助和农村客运班线运营补偿机制。
(四十八)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规范管理,引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实现管理规范达标,全面提升管理层次和水平。
八、强化人力资源保障
(四十九)小微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或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补贴的期限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每人每年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五十)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达不到比例的,按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数总和确定贷款数额。
(五十一)对各类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五十二)小微企业要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对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经委、地税、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十三)凡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且近两年无较大裁员行为的小微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培训补贴,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岗位补贴人数按照小微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的30%计算,补贴标准为现行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每人每月53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人数为在岗职工培训总人数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00元。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的其中一项。企业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培训补贴全省执行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