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开展对进出口小微企业的国际标准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指导,为小微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服务。
五、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政策
(三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小微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十二)部门预算编制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小微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十三)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本省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三十四)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六、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十五)推动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利用国家“十二五”期间推行中小企业平台网络建设的有利契机,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同时,加大地方投入,整合现有资源,统筹建设省级服务平台与主要地区服务平台,尽快形成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平台网络。在小微企业集聚的区域和重点行业建设20个省、州(地、市)级服务平台。对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公信度高的服务平台给予奖励。
(三十六)支持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和创业基地,努力为小微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加快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各类专业服务平台为种子期、创业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增强核心竞争力。对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机构和省级科技服务平台,一次性资助100万元。每年安排500万元,通过科技项目的形式扶持科技型小微科技企业,并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初创期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