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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十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按对小微企业的业务量确定财政扶持额度。鼓励以新设或增资扩股方式增加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规模,增强担保能力和放贷能力。鼓励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挥资金、专业集聚优势,充分利用各种金融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等服务。

  (二十三)加大对企业上市的培育力度,积极推动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融资。大力发展股权投资,推动各类股权投资与小微企业的对接,鼓励和引导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及其他社会资金对小微企业的投资。

  (二十四)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以商标专用权、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动产抵押等作为担保标的,进行贷款融资。引导小微企业通过私募股权投资、股权转让、信托、融资租赁和发行中期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

  (二十五)加强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小微企业加入征信系统。引导信用中介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制度的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各行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信用档案,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为企业间信用信息查询提供平台,降低交易风险;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产品宣传、融资授信、财税扶持、年度检验、招投标、报关通关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二十六)通过举办政府、银行、企业共同参与的供需对接会、项目洽谈会、产品推介会和政策培训会等,增强小微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联系、沟通和认知,提高银企对接成功率。

  四、切实增强市场开拓能力

  (二十七)鼓励小微企业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类展览会。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给予参展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每次可补贴两个展位。

  (二十八)依托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在境内外开拓市场,建立营销渠道。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申请与国际接轨的相关体系认证、专利、商标等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二十九)支持进出口小微企业进行产品技术升级改造。对企业在省内为发展新兴产业、开展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所实施的技术改造等项目,按进出口额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开展高原特色产品出口、特色文化产品及服务外包等贸易,根据出口实绩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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