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1号)
关于加强公墓行业税(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对公墓行业税(费)的征收管理,规范该行业税(费)征管秩序,统一公墓行业相关税(费)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公墓行业税(费)的相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
根据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公墓恢复征收营业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对出售的墓地进行投资修建的(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属于仅提供墓地,没有进行投资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鞍山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公墓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文件规定。
(三)征收方式
公墓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实行查实征收。
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的,可按《鞍山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鞍国税发〔2009〕77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