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关于加强公墓行业税(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1号)


关于加强公墓行业税(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对公墓行业税(费)的征收管理,规范该行业税(费)征管秩序,统一公墓行业相关税(费)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公墓行业税(费)的相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公墓恢复征收营业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对出售的墓地进行投资修建的(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属于仅提供墓地,没有进行投资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鞍山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公墓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文件规定。

  (三)征收方式

  公墓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实行查实征收。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可按《鞍山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鞍国税发〔2009〕7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