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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第十三条 税款征收方式

  对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三种方式征收税款:

  (一)对业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收支核算真实,业务资料齐全(即业务档案按规定制作和保存,并实行单团核算),能够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旅游业纳税人,可以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二)对业务管理较规范,财务制度较健全,收支核算真实,业务资料较全,但代付费用(含地接费,下同)核算混乱、不实,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旅游业纳税人,可以采取按代付费用扣除率计算应纳税营业额,再计算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

  应纳税营业额=营业收入×(1-代付费用扣除率)

  地接费是指旅游企业组织的旅游团,在境内、外改由旅游目的地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接团费用。

  (三)对业务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收支核算不真实,业务资料残缺不全,难以查账,不能计算应纳税款的旅游业纳税人,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第十四条 旅游业纳税人的营业税征收方式,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对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进行财务核算,代付费用严格按现行政策规定的扣除项目扣除后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如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则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报批后,从下一纳税年度起改按代付费用扣除率办法计算应纳税营业额或核定应纳税营业额办法征收营业税。

  第十六条 旅游业纳税人的代付费用扣除率暂定为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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