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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第六条 纳税人提供旅游业应税劳务,应当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进行申报纳税。

  第七条 依本办法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核定征收的综合征收率为8.55%,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费0.05%、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3%。

  第八条 旅游业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5%

  第九条 计税依据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上述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即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我省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月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原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按次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仍按国家每次营业额100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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