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的通知
(沪地税财行〔2012〕2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规定,现就本市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财税〔2012〕13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当年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手续。
自用或出租的土地,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信息登记。
二、纳税人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样式见附件);
(二)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证明。
三、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享受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出具《备案类减免税登记通知书》。
四、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后,当年度内仓储设施用地增加的,需就增加的土地面积再次备案,并从取得土地的次月起按规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上海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
一、纳税人基本信息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代码: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二、申请减免信息 |
申请减免税得土地坐落地址: | 土地面积: 平方米 |
纳税等级: | 年税额标准: 元/㎡ | 年应纳税额: 元 |
减免依据(文件号): | 减免理由: |
减免税所属年度: 年 | 减免土地面积: 平方米 | 申请减免税额: 元 |
三、提供的材料 |
1.2.3.4.5. |
四、纳税人声明 |
我声明:以上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可靠、完整的。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名: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以下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
受理意见 | 受理人:受理日期: | 税务所审核意见 | 审核人:审核日期: | 科室审核意见 | 审核人:审核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