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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奖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奖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农委[2012]106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现将《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奖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2年4月28日

  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奖补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发[2012]7号)的要求,为了加快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产权制度改革”),体现政府引导,调动集体和农民的改革积极性,现对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奖补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奖补原则

  一是适当奖补。鼓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并对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给予适当补贴。二是先评后奖。建立产权制度改革考评制度,经考评合格的予以奖补,推动改革取得实效。三是区县为主。奖补资金由区县安排为主,不要求乡镇财政配套,以减轻基层负担。经济薄弱区县的奖补资金可结合市对区县“三农”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

  二、奖补对象

  奖补对象是本市开展产权制度改革并通过考评的乡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

  三、奖补资金

  本意见所称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奖补资金是指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产权制度改革的专项奖补资金。奖补标准由各区县自行制定。

  四、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改革过程中宣传培训、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界定及农龄统计工作、召开成员大会等方面的补贴。

  五、考评内容

  改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通过以下条件的考评,才可获得财政奖补:

  (一)组织机构健全。乡镇建立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组,村里建立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工作组,组织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具体政策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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