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核定征收方式的道路运输业纳税人的定额(运管部门代征户)由基层税务机关会同运管部门按规定的起征点及时间完成调整工作,具体规定另文规定。
(四)调整时间
各征收单位必须在11月30日前按以上工作要求,完成此次定额调整工作。
二、关于其他未达增、营两税起征点的纳税人调整工作
实行申报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未纳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实行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和按次纳税的个人未达到增、营两税起征点的,一律免征营业税及增、营两税的附加。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由于此次增、营两税起征点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1、市局成立“增、营两税起征点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郑成安
副组长:王力勤、仲维君
成员:刘焕军、陈玉艳、高铁华、刘耀钢、杜泽善、臧义勇、董福绵、董理。
2、“增、营两税起征点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二)职责分工
1、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财产与行为税处负责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解答。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增、营两税起征点调整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协调。
2、征管处负责增、营两税起征点调整征管操作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实施。
3、发票管理所负责增、营两税起征点调整后个体工商户发票管理规定的制定与解释。
4、纳税服务处和政策法规处负责增、营两税起征点调整后的政策宣传与解释。
5、信息中心负责增、营两税起征点调整后“金税三期”征管系统中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工作的软件支持工作。
(三)加强管理,防止税款流失
此次调整对我市境内所有核定征收未达到增、营两税按期纳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申报征收未达到增、营两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未纳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实行定额管理未达到增、营两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按次纳税未达到增、营两税起征点的个人,一律免征营业税及增、营两税的附加。基层税务机关对这些纳税人必须按户归档,实施动态管理,并对重点业户定期进行典调,凡增、营两税营业额(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恢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