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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销售不动产税(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三)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时间

  (1)一次性付款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

  对于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来确定具体的纳税期限。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规定的预征率先预交,全部售房款收完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3)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的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核算或其他原因,无法据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3、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自2010年9月29日起,鞍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住宅项目

  ①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

  ②非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非住宅项目

  ①商业网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

  ②其它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列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4、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1)实行核定征收的条件

  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照确定的销售收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财务帐簿未设置的;或虽设置财务帐簿,但帐目混乱,销售收入、成本材料凭证残缺不齐,难以确定销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②擅自销毁帐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③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算的;

  ④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无法提供收入资料或提供收入资料不实造成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

  ⑤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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