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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销售不动产税(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2、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1)查实征收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不动产收入),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核定征收企业

  ①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法定税率

  应税收入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不动产收入。

  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实际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3、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预扣所得税

  税务机关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应按营业收入的3%预扣所得税。具体情况按下列原则掌握:

  (1)鞍山地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查实征收并正常申报所得税的纳税人,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上月(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原件及复印件(地税机关留存备查),地税机关代开发票不预扣企业所得税。

  (2)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时按《鉴定表》核定的应税所得率预扣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不动产,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1、个人转让非居住用房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实行查实征收,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按转让收入额的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辽地税发[2009]57号)

  2、个人转让居住用房,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我省规定比例为1%。(辽地税发〔2006〕125)

  3、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9〕278号)

  三、土地增值税政策及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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