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9、关于动迁补偿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安置被拆迁人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6]173号)规定:
动迁单位与被动迁人采取货币动迁和实物动迁结算方式,应按下列不同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
(1)动迁单位对被动迁单位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动迁单位取得的货币补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补偿收入中既包括房屋土地补偿,又包括设备、误工、青苗等项补偿的,能够明确划分的,只就房屋土地补偿收入征收营业税,不能明确划分的,就全部补偿收入征收营业税。
(2)动迁单位对被动迁单位(包括个体工商业户)采取实物补偿方式的(房屋产权调换),动迁单位和被动迁单位均为销售不动产纳税人,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
(3)动迁单位对被动迁个人采取实物补偿方式的(房屋产权调换),对动迁单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上述的“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即货币补偿的金额)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
动迁单位安置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对没有市场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同类房屋的工程成本核定计税价格)计征营业税。
其中: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调换的房屋的市场价或依同类房屋的工程成本核定的计税价格计征营业税。
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对调换房屋的价值中未进行价款结算的部分,按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或依同类房屋的工程成本核定的计算价格,减去收取的产权调换结算差价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4)对动迁单位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应当按照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其应取得的属于销售房地产性质的营业收入(包括实际收取的产权调换结算的差价款等),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
10、关于房屋动迁收取的代建费征税问题
对我市企业、行政单位建设住房,不论按何种价格销售的,包括成本价和标准价都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因此,对按成本价或标准价收取的代建费,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取得的应税收入的单位为纳税人。
1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中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