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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销售不动产税(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取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上述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前款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我省确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

  3、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4、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后发生退房并退款,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无论退款原因,应退还纳税人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或从其以后的计税营业额中减除。

  5、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7、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营业税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应征收营业税。

  8、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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