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销售不动产税(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鞍地税发[2011年]10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销售不动产税(费)的征收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销售不动产税(费)征收管理的有关政策及业务处理规定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管理
(一)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筑物、构筑物是指通过建筑、安装和工程作业等生产方式形成的建筑产品。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如树木、庄稼、花草等。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销售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⑴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⑵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及相连土地一并转让行为,也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的行为。
3、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几种特殊行为征税范围问题
①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不动产征税范围,转让该股权时也不征税。
②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收入,而不承担风险行为,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按“服务业-租赁”项目征税。
③合并、兼并企业行为不属于销售不动产征税范围。
(二)计税依据
1、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上述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