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环境治理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火电厂脱硫脱硝技术、机动车尾气控制技术、城镇污水脱氮除磷处理技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重污染行业工业废水深度处理技术、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技术、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等重大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
(六)市公安局:负责机动车排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负责制定实施“黄标车”(“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指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排放达不到国Ⅲ的柴油车,因其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淘汰年度计划,出台高污染机动车限行和低排放区域划定政策。牵头研究制定机动车保有量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提供全市的机动车数量及增长量,在报纸公告强制淘汰机动车信息,及时准确提供机动车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的统计资料,确保新增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不超过淘汰“黄标车”氮氧化物减排量。
(七)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财政政策,多渠道筹措减排资金。负责安排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相关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八)市国土局:落实新建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协调解决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问题。
(九)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规划,加快现役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进程。
(十)市城管局:负责推行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工程,指导各地污水处理厂提高再生水回用率。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淘汰营运黄标车,发展和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推进发展新能源汽车,确保2015年前全部淘汰2005年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收集整理有关资料。
(十二)市水务局:负责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标准,及时修订重点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促进节水减污。
(十三)市农业局:负责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制定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规划计划,检查、督促指导各区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负责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规划和管理,引导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适度集中。负责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及时准确提供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的全市畜禽养殖业年度统计资料。
(十四)市统计局:加强人口统计特别是城镇人口统计工作,加强对我市城镇化发展水平分析,协助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及时准确提供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相关统计数据。
(十五)市物价局:负责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污泥处置费等收费征收标准。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加大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区县贯彻落实。
(十六)市工商局:负责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十七)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做好海洋污染控制工作和水产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减排工作;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评估;推广生态水产养殖,减少污染。及时提供水产网箱养殖减少面积等有关证明材料。
(十八)市质监局:加强对小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管,协助制订小燃煤燃油锅炉淘汰政策。并对车用燃料实施质量监督。
(十九)广东电网公司汕头供电局:负责做好电力节能环保调度工作,优先安排脱硫脱硝效率高或使用清洁能源的机组上网发电。加快推进电网建设,解决电力供应“瓶颈”问题,为全面关停小火电机组创造条件。
(二十)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各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减排机构编制和专职人员,加大减排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组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以及信息公布等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各项任务。同时,强化企业污染减排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减排政策,自觉履行减排义务,努力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责任考核
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及预警约谈制度,将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将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进展相结合。通过每年分解目标任务,对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实行严格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问责制度,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未能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任务的辖区、单位和企业,一律不能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加大财政投入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政策资金支持,按照国家和省对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的要求,落实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把污染减排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投入。
(四)加强科技支撑
加强治理技术研发和推广,在组织申报市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中,扶持减排重大技术项目,优化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落实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证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
(五)加强能力建设
加强政府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完善减排机构,充实减排人员。加强环保监察、监测队伍建设,配备环境执法、监测、取证的交通和通讯等设备,推进环保监察、监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污染源监察核查能力,提高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监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排污企业的分类培训,树立绿色发展、科学发展的理念,提高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