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对全市个体机动出租车辆核定征收的各项税(费)。
2、对从事个体货物运输的代开票纳税人,以纳税人为单位进行定额调整,对经核查确实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从事个体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人,归鞍山市区各基层征收局所属的个体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人,由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协调市运输管理处在代征系统前台逐户统一调整,取消其核定定额。市内未达起征点的从事个体货物运输的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需要开具发票的,必须按“先税后票”的原则处理,即凭其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原件、托运单或其他有效证明到运输车辆管理部门先交税,再开具微机发票。
归海城、台安、岫岩所属的从事个体货物运输的代开票纳税人,经核查确定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从事个体货物运输的代开票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协调本地的运输管理部门在代征系统前台逐户进行调整,取消其核定定额,需要开具发票者,也必须按“先税后票”的原则处理,具体操作规定参照市内执行。
3、对个体客运车辆的税(费)征收管理,以纳税人为单位进行定额调整。归鞍山市区各基层征收局所属的经核查确定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客运车辆,由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协调市运输管理处在代征系统前台逐户进行统一调整,取消其核定定额。但需要开具发票者,必须按“先税后票”的原则处理。
归海城、台安、岫岩所属的,经核查确定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客运车辆,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协调本地的运输管理部门在代征系统前台逐户进行调整,取消其核定定额,需要开具发票者,也必须按“先税后票”的原则处理。
4、各基层税务机关必须在11月30日前按以上工作要求,完成此次定额调整工作。
5、定额调整中,所有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一律免征营业税,定额中的其他税(费)也一并暂免征收。
(四)具体要求
由于此次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周密布置、认真组织贯彻落实。积极与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未达起征点车辆的定额调整工作。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鞍地税发[2011]78号)、《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机动出租车月营业额及综合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鞍地税发[2011]71号)中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