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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长途客运车辆月营业额及综合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长途客运车辆月营业额及综合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地税函[2010年]45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长途客运车辆运营的实际,现将长途客运车辆月营业额及综合征收率规定如下:

  长途客运车辆综合征收率为5.88%(详见附表1),按线路、车型分别核定月营业额、税额(详见附表2)。

  鞍山市长途客运车辆税收委托代征协议由其主管征收局与鞍山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签订,并由其代征入库。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长途客运车辆月营业额及综合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鞍地税函〔2009〕13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参照执行。

  附表:1、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税收综合征收率

  2、鞍山市客运车辆月营业额及税额核定表

  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1: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税收综合征收率(%)

税费(种)  综合征收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印花税
税率5.8830.212.50.090.0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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