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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道路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失效]

  1、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纳的地方各税费。

  2、实行查定征收方式的自开票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和核定的税额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纳的地方各税费。

  3、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代开票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申报纳税期限为次月15日内, 代开票纳税人到代征单位开具货运业结算发票时,按代开发票金额即时征收地方各税,同时打印完税凭证;代征单位征收窗口每月征期内按代开票纳税人核定的营业额减去上月实际代开票营业额差额计征税款。

  从2010年1月1日起,对鞍山市运输车辆管理处代征运输业税收的纳税人,实行年度申报制度,即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填写《定期定额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代征单位申报上年度实际营业额、应纳税款、已纳税款情况,进行年度申报。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以上,而未向代征单位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发票管理

  1、对实行查帐征收并符合《鞍山市货物运输业税控装置系统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管理程序》第一条(一)款规定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报市局批准后,方可发售其运输业微机发票,纳税人领购后自行开具(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并实行定期检查,做到以旧换新,杜绝发票外流现象。

  2、对实行查定征收并符合《鞍山市货物运输业税控装置系统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管理程序》第一条(二)款规定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报市局批准后,方可发售其运输业微机发票,纳税人领购后自行开具(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并实行定期检查,做到以旧换新,杜绝发票外流现象。

  3、对实行核定征收不符合《鞍山市货物运输业税控装置系统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管理程序》中自开票纳税人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一律停止出售运输业发票。需要运输业发票的,须提供所承运货物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到征收其税款的鞍山市运输车辆管理处开具。

  鞍山市运输车辆管理处设专人负责微机发票的开具,开具发票期限以一个月为一期,在期限内代开票纳税人发票代开额累计高于其核定的营业额时,运输业发票正常开具;对发票代开额累计低于其核定的营业额时,由代征单位通知代开票纳税人次月15日内到征收窗口补缴差额税款,不得开具发票。

  4、新办的代开票纳税人和临时发生运营业务的纳税人,需要运输业结算发票的,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凭同货主签定的承运货物合同、托运单或其他有效证明到鞍山市运输车辆管理处先交税,后开具微机发票,综合征收率为5.88%。

  5、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一条 完税凭证管理

  运管部门应当建立单独的征收台账,其代征的税款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运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统一领取票证并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专人专柜管理。

  运管部门代征人员,必须按规定填用税收票证,当月代征税款必须当月全部结清并实行每月“带票报结”。

  其他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定额车辆营运状态管理

  营运状态(指正常营运、报停、复驶、注销、吊销、转籍、过户、更新、变更等)

  1、报停和复驶

  报停日期在当月15日(含)前,当月定额免征;报停日期在当月15日后,当月补缴定额差额。

  复驶日期在当月15日(含)前,当月补缴定额差额;复驶日期在当月15日后,当月定额免征。

  车辆报停时,要查询其是否有欠税,如有欠税,补缴后才允许报停。欠税补缴后,辽宁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应提供报停信息,报停期限内定额差额默认为“0”。车辆复驶时,辽宁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应提供复驶信息,代征系统也随之计算定额。

  2、定额车辆注销、吊销、转籍、过户、更新、变更前查询其是否有应缴或欠缴税款,如有应缴或欠缴税款,缴纳后允许其办理注销、吊销、转籍、过户、更新、变更。

  (1)注销:注销日期在当月15日(含)前,当月定额免征;注销日期在当月15日后,当月补缴定额差额。

  (2)吊销:吊销日期在当月15日(含)前,当月定额免征;吊销日期在当月15日后,当月补缴定额差额。

  (3)转籍:注销车辆信息,转籍日期在当月15日(含)前,当月定额免征;转籍日期在当月15日后,当月补缴定额差额,转籍后在营运证办理地重新核定定额。

  (4)过户:注销车辆信息,过户日期在当月15日(含)前,当月定额免征;注销日期在当月15日后,当月补缴定额差额,过户后到车辆新户的营运证办理地重新核定定额。

  (5)更新:当月定额执行到月末,下月根据其车辆信息重新核定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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